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落实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责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8 发布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数:178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落实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责任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落实省纪委省监委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组工作要求,着力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制度落实不够、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问题监管处置不到位、招标代理行为不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责任不实等问题,切实维护我省招投标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一)落实招标人负责制。一是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制度。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文件编制、组织开评标、委派招标人代表及业主评委等招投标活动,不得在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体裁衣”,不得在评标活动中引导诱导评委。二是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配合处理投诉、签订合同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招标人正常开展招投标活动。

(二)落实招标人标后履约主体责任。招标人是标后履约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做好工程项目标后履行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等情况自查,加强对施工、监理等承包单位执行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投标承诺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履职,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应及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涉及招标人和招标文件的投诉举报经查实属实的、不履行监督职责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依法依规查处,同步抄送招标人主管部门或其纪检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同时,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实行差别化监管,对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的招标人,优先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等事项;反之,纳入失信管理,进行公共资源领域联合惩戒,并对其招标项目进行重点核查,依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暂停招标。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

(一)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合同,明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能力,在办理招标代理业务时实行项目组和成员实名制,原则上项目组成员不少于2人。各州市主管部门应强化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监管,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要核实项目组人员身份和养老保险信息,监督开评标活动由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参加;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规范化考评及信用评价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二)规范投标人行为。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出租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伪造变造资格或资质证书谋取中标等行为。经查实存在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记录不良行为或“黑名单”,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移交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是职务行为,各州市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辖区内相应的评标专家对现行的招投标法律法规、评标工作流程、典型案例分析、评标专家职业道德和廉政风险防控等内容进行学习培训;协同发改部门,强化对评标专家考核和清退机制;加强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因存在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无故拖延评标时间以及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暂停评标资格或移除出专家库等处理,并抄送评标专家单位依党纪政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落实诚信承诺制度。全面推行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及从业人员等签订诚信承诺书制度。在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阶段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诚信承诺书;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书作为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在评标阶段评标专家签订诚信承诺书。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投标各方主体严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上公示。

三、进一步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投诉举报的项目应当重点检查,处置到位。

(二)强化投诉举报查处。各州市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投诉、举报信访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置和跟踪反馈。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投诉举报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依法依规受理处理投诉举报。对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案件,应按要求及时反馈投诉举报处置情况。由本级负责办理的案件,涉及行政处罚的,由招标监管机构配合执法机构进行处罚,并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对辖区内围标串标、恶意投诉等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对围标串标等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个人还应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执纪执法内部联动、外部协作机制,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与发改、交易中心、审计、公安、纪检等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衔接、密切配合,形成查办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合力,提高案件查办的震慑力。进一步完善刑事判决、行政处罚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以及跨部门、跨地区失信行为信息的共享互认,提升监管水平。

(四)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健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规范应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全方面提高失信和违法成本。

(五)加强信息公开力度。依托“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公开招标项目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审会评审信息、中标候选人、受理投诉联系方式等内容,把招投标活动置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社会监督的多重监督之下。

(六)推进招投标“大数据”监管。加大招标投标信息共享力度,积极主动与发改、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对接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接口,实现招投标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监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州市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监管,压实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坚决遏制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业乱象,积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9

 

上一篇 返回到菜单 下一篇
顶部 联系我们0871-65380481 扫二维码 人才招聘 新迪邮箱